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336號
TPDV,109,訴,7336,202010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36號
原 告 官美玲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被 告 聞韶揚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周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零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 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權利範圍75/800000)暨 其上建物(權利範圍1/8)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聞世 熙;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權利範圍7 5/800000)暨其上建物(權利範圍1/8)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訴外人聞世圓;第3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33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以第1項及第2項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應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經本院民國109年10月8日通知原告陳報如附表所示土 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原告雖提 出陳證2即本院卷第29頁實價查詢資料,稱該109年5月交易 價額為可採,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顯示與本件起訴時(109年7月17日起訴)最新之 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時點應為109年7月,故應以該時點之 交易價值為計算第1項及第2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之基礎。據 上,依109年7月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為每平方公尺10萬 8,000元,而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面積為170.22平方公尺 【計算式:88.13+13.93+2.16+66=170.22(平方公尺)】, 是第1項及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合為459萬5,940元【計算式 :170.22平方公尺×10萬8,000元*1/8*2=459萬5,940元】。



又訴之聲明第3項非為附帶請求,自應併計該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592萬5,940元【計算式:459萬5,940元 +133萬元=592萬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新北市 新店區 莊敬 126 38,524.22 75/200000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層次/層次面積/總面積 附屬用途及面積 261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16層鋼筋混凝土造 12層/88.13/88.13 陽台13.93 花台2.16 1/2 共有部分: ⑴新北市○○區○○段0000○號-  面積1,174.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74/100000 ⑵新北市○○區○○段0000○號-  面積61,476.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5/100000 ⑶新北市○○區○○段0000○號-  面積3,320.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280 【註:共有面積分別為⑴17.3平方公尺;⑵46.1平方公尺;⑶2.6平方公尺,皆為小數點下第一位四捨五入,合計66平方公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