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08號
原 告 黃高月桂
高月熟
高玉惠
林高月綢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樹泉
被 告 高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4065元,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8月1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322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20日送達原告黃高月桂、109 年8月21日送達原告高月熟、109年8月21日送達原告高玉惠 、109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林高月綢、109年8月24日送達原告 高樹泉,分別有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等至目 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 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