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28號原 告 王煜婷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全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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