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928號
TPDV,109,訴,6928,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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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28號
原 告 王煜婷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全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3,76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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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