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001號
TPDV,109,訴,5001,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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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0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林曼雯(原名:林瓊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 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23條、0利代 償金約定書第4條第5項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93年9月間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定 被告得以該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每月應繳納之金額。詎 被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49萬2963元未按期給付,依系 爭約定書第8條約定,原告得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因銀 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後續利息以年息 15%計算。依系爭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款項。被告復於93年7月間向原告申 辦0利代償金,借款利率年息以12.99%計算,詎被告自核撥 日迄今,尚欠本金10萬6309元及其利息尚未清償。為此,爰



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59萬92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 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0利代償金約 定書各1份、帳務明細2份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附表:
編 號 產品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1 現金卡 49萬2963元 自94年8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0利代償金 10萬6309元 自9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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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