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94號
TPDV,109,訴,4994,202010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9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林驛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貳拾柒萬零參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第69 頁、第89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應按月繳納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按年息15%計付利息(下稱信用卡帳 款)。
  ㈡被告於108年1月2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3萬元,約定 還款期間為115年1月2日止,利息依伊定儲利率指數1.07% 加碼年息11%(109年5月25日定儲利率指數為0.79%,現為 年息11.79%)按日計算(下稱信用貸款A)。  ㈢被告於107年6月27日向伊借款20萬元,約定還款期間為110 年6月27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個月按年息1.68%固定



計息,自第4個月起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0.99%(1 09年5月25日定儲利率指數為0.79%,現為年息11.78%)計 算(下稱信用貸款B)。
  ㈣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3條第1項、中國信托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 條款第3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上開債務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迄至109年4月23日止,就信用卡帳款尚欠 13萬3,166元(內含本金12萬9,240元、循環利息3,208元 、費用基金718元),及其中12萬9,240元自同年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迄至109年2月20日 ,就信用貸款A尚欠56萬8,977元,及自同年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1.79%計算之利息。迄至109年1月31日, 就信用貸款B尚欠10萬9025元,及自同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11.78%計算之利息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第3項所示。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信用卡帳務明細、 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 書、繳款歷史交易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 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61頁、第67至95頁), 互核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新臺幣) 利 息 1 129,240元 自109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 568,977元 自109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9%計算之利息。 3 109,025元 自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8%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