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7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 告 俞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通信貸款約定書第 4條第5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 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向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依 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應還金額,如未依約繳款,自應付還 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 5年2 月7 日起未依約清償,至該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 )39萬9611元未給付。
㈡被告於93年5月21日向伊申請通信貸款借款20萬元,約定利息 自撥款日起按年息12.9%計算,被告應按月還款,詎被告自 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清償,至95年2月23日止,尚欠16萬174 6元未給付。依約被告均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所
有未償還之款項並按約給付利息。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 至2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 Be歷史交易查詢、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通信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通信貸款帳務明細等件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就原告之上揭主張提出書狀 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 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至2 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