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13號
原 告 謝桂妹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林奕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附民緝字
第3號),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4,46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