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621號
TPDV,109,聲,621,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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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芷伃
相 對 人 蔡文昭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文峰、蔡
碧鶯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32
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伊為確保債權, 認有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32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協議等事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 ,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 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 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參照)。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32號請求撤 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之當事人蔡文昭的債權人而聲請閱卷 ,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供參,無非欲知悉相對人所繼承之遺 產,而據以強制執行,然上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832號請 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主文為: 「㈠被告就被繼承人陳秀琴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之遺 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被告蔡文峰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 土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 蔡文峰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土地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 九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 負擔。」從而,聲請人所欲知悉之資訊即該等遺產後續登記 狀況如何乙節,實則無從藉由閱覽上開案卷得知。是聲請人 並無再閱覽內含全部當事人個人資料之上開案件卷宗之法律 上利害關係,聲請人復未提出經上開案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案件卷宗,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被繼承人陳秀琴所遺遺產
編號 項目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蔡文峰1,050,000分之103,113)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蔡文峰8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蔡文峰20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蔡文峰16分之1) 5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蔡文峰) 6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蔡文峰) 7 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248元 8 臺北市木柵區農會存款2萬2,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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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