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9年度,19號
TPDV,109,破,19,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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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趙張麗容


相 對 人 育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後述附表所示應補 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 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 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二、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列出相對人之現金 資料。然相對人既為有限公司,理應有相關開戶存款資料, 請詳列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內容如下(包含但不限於聲請人 提出詳細資產負債表所示內容):
㈠銀行存款,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其他動產如辦公設備等,請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 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有無積欠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保局相關費用及滯納金,相對 人尚有無積欠其他稅務機關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㈣如有增列之資產,應列出其價值及該等價值之證明文件,並 說明有無他人洽購資產情事。




㈤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㈥完整之資產負債表。 
三、請說明相對人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 (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 行,則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債權證明文 件;並詳敘歷來債權發生日、發生原因、清償期、尚未清償 金額及聲請人何時起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本件聲請人提出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高達新臺幣102,645,505元,尚無法 證明。
四、請說明相對人有無債權,如有,相對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有無 追償、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等情事(如有,請敘明繫屬 法院及案號),其情形及結果為何,並請初步評估收回債權 之可能性,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如有 ,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 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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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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