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馬長生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之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董事長,因相對人會員單位減少 ,為使產生之董監事人數合於章程規定,經相對人第15屆第 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如 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 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民國109年9月4日經相對人 第15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第8條,條文如附 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於109年9月29日以通傳內容字第10900473410號函許可變更 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揭函文、法人 登記證書、董監事聯席會議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暨組 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29頁) ,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係就董 事、監事之人數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