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160號
TPDV,109,法,116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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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李遠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葉力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董 事長,因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及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修 正,經民國109年7月14日第14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 捐助及組織章程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 2條、第15條及新增第11之1條,並送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 109年9月9日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7718號函同意變更在 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等 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 文化局同意變更函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第14屆第 3次董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及 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 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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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