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星光油漆工程行即林進彬
訴訟代理人 林德獎
被 上訴人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被 上訴人 廖韋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9年度建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01,7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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