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丁涴婷
丁恩睿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
應徵聲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計算式如附表),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
附表:
聲請費用 備註 第一項聲明 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 查本件聲請人丁涴婷、丁恩睿分別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至聲請人丁涴婷、丁恩睿分別成年為止,按月分別給付扶養費用15,491元,此部分請求之標的價額核定為2,416,596元【(15,491×12月×6年=1,115,352 )+(15,491×12月×7年=1,301,24 4)】;另聲請人併請求代墊扶養費1,375,122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1,718元(2,41 6,596+1,375,122),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 。 第二項聲明 第三項聲明 非財產非訟,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合計: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