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497號
TPDV,109,家非調,497,202010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林佳慧
林才智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美玟
計算書:
查相對人41年11月26日生,現年68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台北市68歲男性平均餘
命為18.19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
計算。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年度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
費支出即新臺幣30,981元,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3,717,720元(計
算式:30,981元×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
程序費用2,0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