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9年度,65號
TPDV,109,家調裁,65,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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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彭家榆
代 理 人 黃雅婷律師
相 對 人 方招鈞

代 理 人 高華陽律師
楊家瑋律師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等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於民國94年7月26日與訴外人即大 陸地區人民曾小莉於大陸地區結婚,但未在臺灣地區辦理結 婚登記。詎料,相對人復於102年5月20日與不知情之聲請人 結婚,顯有重婚之情事,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應屬無效,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聲請。
三、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違反者,其結婚為無效,民法第98 5條第1項、第988條第1項第3款明文規定。經查,聲請人主 張之事實,有大陸地區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 知書、曾小莉離婚起訴狀等件在卷足證,並經本院調取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930號妨害婚姻案件卷宗核 閱屬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是兩造於102年 間結婚時,相對人既有重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兩造之結 婚自屬無效。從而,兩造合意聲請本院裁定確認雙方婚姻關 係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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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