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陳玫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監宣字第27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玫杏為受監護之人莊建民、莊 建忠、莊建華之扶助律師,莊建民等三人前經本院以100年 度監宣字第278號裁定為受監護之人,並選定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陳玫杏分別為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此 聲請閱覽卷宗,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閱卷聲請狀為證, 並經本院調閱109年度監宣字第278號民事卷宗,核與聲請人 所述相符,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