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張志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0、2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及99年度繼字第46、55、112、114、30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9年度繼字第10、2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及99年度繼字第46、55、112、114、304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張君寶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及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