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357號
TPDV,109,司聲,1357,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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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景泰


相 對 人 陳幼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44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67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1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70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 第4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 同意書、印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 、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 字第440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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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