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999號
TPDV,109,司繼,1999,202010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999號
聲 請 人 許佑彰
許鎮辰
許正昇
許碧蘭
許碧珍
許碧芬
許碧玲
共 同
非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 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3 款 、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許碧蕙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依上開規定,專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