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9026號
聲 請 人 林于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集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聲請人同時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與公司法之
規定有違,應具狀更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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