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523號
TPDV,109,司司,523,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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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陳益二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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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