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9年度,105號
TPDV,109,司全聲,105,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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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汪欽若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間假
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 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 分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保證債權,聲請本院以 88年度裁全字第1974號准予假扣押,嗣經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其為總機構名義,陳明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已取得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強 制執行完畢,換發債權憑證(本院88年度執字第20748號) ,並提出上列債權憑證影本到院。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 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即無再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 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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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