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38號聲 請 人 石昱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 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 票、取款憑條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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