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488號
TPDV,109,司催,1488,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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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李啓銘(即李敏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長子李啟文已歿,請提出李啟文
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請查明李啟文有無符合民
法第1140條所載規定之繼承人,若有,請重新陳報完整之遺
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人李徐美英、繼承人李佳蓉戶籍謄本之
列印日期為108年9月份,繼承人李烈兆戶籍謄本之列印日期
為105年10月份,請重新提出該三位繼承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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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