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99號
TPDV,109,司促,1929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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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星蘭(原名葉星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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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