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97號
TPDV,109,司促,19297,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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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心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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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