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75號
TPDV,109,司促,19175,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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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維鴻原名丁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5個
月至第6個月每月計收延滯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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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