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12號
TPDV,109,司促,19112,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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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嫦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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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