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066號
TPDV,109,司促,19066,2020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宜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鎮(原名張實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