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028號
TPDV,109,司促,19028,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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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季臻(原名周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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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