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933號
TPDV,109,司促,18933,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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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米雅(原名何紾麗、何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十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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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