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917號
TPDV,109,司促,18917,202010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祥成國際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芳野祥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891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0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70228、00000000、00000000。釋
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
祥成國際諮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