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863號
TPDV,109,司促,18863,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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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登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含遲延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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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