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90號
TPDV,109,司促,18690,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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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甘怡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二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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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