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325號
TYDV,106,司促,17325,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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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25號
債 權 人 太子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銘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他足以證明徐銘志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提出徐銘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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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