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25號債 權 人 太子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銘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其他足以證明徐銘志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 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提出徐銘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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