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邦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麥克斯冰雪運動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 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 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 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 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 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 ,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麥克斯冰雪運動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麥 克斯公司)委託聲請人託運其海運出口貨物,未給付聲請人 託運費用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前已就託運費用 美金34,544元,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1443號准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 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對麥克斯公司之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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