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534號
TPDV,109,司促,18534,202010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仕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肆
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