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85號
TPDV,109,司促,18485,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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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書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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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