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415號
TPDV,109,司促,18415,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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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德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期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連續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德平於民國9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9月4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54,163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4,418
元為自民國93年7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9月4日之消費
款,新臺幣12,24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7,500元為
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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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