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65號
TPDV,109,司促,18265,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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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曉文(原名蕭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826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3249元暨自起息日9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02新臺幣144359元暨自95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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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