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姿羽(原名陳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壹拾萬零陸拾柒元每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