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07號
TPDV,109,司促,18207,202010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紹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玖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捌
仟零壹拾陸元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