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06號
TPDV,109,司促,18206,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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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佳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金葉
林輝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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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采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