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97號
TPDV,109,司促,18197,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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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太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秀年
李景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捌拾捌萬肆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肆萬肆仟陸佰陸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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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太閣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