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78號
TPDV,109,司促,18178,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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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伊媗(原名鄭春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肆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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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