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賢億(原名蔡賢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緣債務人蔡賢億於民國94年03月1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未按
期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
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