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峰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緣債務人謝峰洲於民國92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
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
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
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未按期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
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