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容琦(原名周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計算利息。(二)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8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221175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
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聲請人請求之債權額其中本金為209519元,利息99
09元(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6日至民國95年8月24日止)及其他
費用1747元(期間自民國95年2月26日至民國95年8月24日止)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