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673號
TPDV,109,司促,17673,202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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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喬嵩蘭即溫昕護理之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明

李建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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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