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332號
TPDV,109,司促,17332,2020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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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凱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與「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之內容有異)。
二、請提出車牌「KEE-0362」車輛為聲請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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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